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49号)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149号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法施工噪声扰民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湖路7号的“广西电视台美丽港湾”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8年8月4日22时后,使用了1台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和1台混凝土输送泵车等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
(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打印件1份;
(五)《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交接单》复印件6份;
(六)《南宁市12369环保投诉受理单》打印件3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的居民”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8日的《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176号)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文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金通过交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户,账号:451060704018160001967,开户行:交行嘉园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我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 邮编:530021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 电 话: 0771-5309022、5309025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抄送:市城乡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