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拨付2018年第三季度南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的通知
根据《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办法(试行)》(桂环发〔2011〕64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8〕159号)等要求,我支队完成了2018年第三季度南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申请审核、量化考核及网络公示等相关程序。为确保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能准确拨付到各相关社会化运维单位,现就运行补助资金拨付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运维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再次认真核实拨付对公账户名称及账号,确保所提供的对公账号名称及账号数字准确无错,若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有误报的情况,及时向我支队反映纠正,以确保2018年第三季度南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款准确拨付到各运维单位账户上。
二、各相关运维单位务必在收到我支队拨付补助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报送至我支队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存档备查。
附件: 2018年第三季度南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考核结果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8年11月19日
(联系人:韦林栋、陈能 联系电话:0771-5315065)